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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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陽、 陳淑慧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淑慧所有坐落高雄○○○區○○段222-13地號土地及其上101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確認相對人何人(請以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三、請提出依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即借款金額583萬元、78萬元部分)約定於合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之相關文件。
四、相對人蔡陽、陳淑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