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52號原告蕾蜜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孝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即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各自為何。
二、被告為何及其送達處所為何。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