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35號原告 闕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被告 闕慶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