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7號聲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上列聲請人因與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陳玉完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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