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楊世助 原告 楊世恊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可資參照)。故請陳報原告主張通行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所增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