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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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幸樺受刑人葉哲佑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卯字第五十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謝幸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幸樺因受刑人葉哲佑犯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該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九九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