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巡交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巡交字第8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茂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巡交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