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60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麥明珠 債務人 林伽鎂
一、債務人林伽鎂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伽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69,08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伽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125,99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林伽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1,651,227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林伽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3,386,694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務人林伽鎂應向債權人清償提前清償違約金新臺幣1,562,626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伽鎂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42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2年10月1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
1.31%,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林伽鎂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88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2年10月1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1.31%,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林伽鎂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3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2年10月1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1.31%,按月計付。
(四)緣債務人林伽鎂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5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2年10月1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1.31%,按月計付。
(五)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六)另系爭貸款約定如自撥款日起3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債務人應依下列約定方式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1.自本借款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3.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債務人既享有優惠利率,違約又有可歸責事由,是以,債務人除前揭借款本息外另應給付債權人提前清償違約金1,562,626元。
(七)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3年09月14日,且於103年10月9日遭公告支存拒往,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4,532,998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與提前清償違約金1,562,626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96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伽鎂│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136908││9月14日起│││││5元│││││├──┼───┼─────┼──────┼──────┼───────┤│002│新臺幣│林伽鎂│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181259││9月14日起│││││92元│││││├──┼───┼─────┼──────┼──────┼───────┤│003│新臺幣│林伽鎂│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416512││9月14日起│││││27元│││││├──┼───┼─────┼──────┼──────┼───────┤│004│新臺幣│林伽鎂│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433866││9月14日起│││││94元│││││├──┼───┼─────┼──────┼──────┼───────┤│005│新臺幣│林伽鎂│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156262││9月14日起│││││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伽鎂│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6908││0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伽鎂│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1259││0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林伽鎂│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6512││0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林伽鎂│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3866││0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林伽鎂│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6262││0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