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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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字第16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泓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一0三年度易字第四六一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賴泓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12月8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