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翁梣潤 即翁烏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