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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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紹賢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紹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紹賢因竊盜及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103年9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30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0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2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受刑人係於103年7月9日入監執行,就前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及所宣告之刑為接續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6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5月11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2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