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股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33號上訴人即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錦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惠令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筱涵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奕安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又誠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033號給付股票股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500元(451,000+214,500+158,400+157,300+157,300=1,138,5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莊佩穎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楊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