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之6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28元,應繳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
三、經本院裁定原告補正,該補正裁定於民國98年6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