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 陳志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零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當月發生繳款延滯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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