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金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莊金德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有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0年1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持鐵鎚係為防衛自己,本案純屬誤解,被告並無殺人意圖,且被告家庭有賴被告薪資供養,被告不會棄家庭不顧而逃亡,又被告犯後已深感悔悟,期盼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殺人未遂之事實,業據被害人 張力夫 、證人 翁國恢李文輝 等指述鑿鑿,並有被害人之診斷證明書、扣案鐵鎚1支等為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此外,被告於於受員警逮捕後,尚有脫逃未遂之行為,亦據證人 李鐵陳瑞陽 等指述在卷,並有陳瑞陽之診斷證明書等在卷足憑,被告又否認部分前述犯行,且辯稱患有精神疾病導致其所為失常,本案尚待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從而,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本案又尚待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惟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尚難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鄧晴馨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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