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63號聲請人 李金霖 即金禾工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正確票據號碼應為KH0000000號),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