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宗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宗 聲請人 楊奉忠 即乘發工程行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李友平 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葉桂嫦 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對人 何美惠
柯羽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及理由中關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10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75858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110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7581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