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47號原告 汪清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私立美麗千禧社區長照機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2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臺中市私立美麗千禧社區長照機構具有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之釋明證據資料,及該機構之政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並陳報被告之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其他,及提出被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在起訴狀自承於民國109年3月間已「嚴重失智、生活24小時均需他人照理」,則請提出原告於起訴時即111年9月23日仍具有辨別事理能力、知悉訴訟真意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其他釋明證據資料,佐證原告於起訴時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之訴訟能力。
三、原告起訴時漏未提出起訴狀附表所示80筆醫療費用單據、及起訴狀記載「額外支出」、「輔助購置」等共計新台幣(下同)70萬元之相關單據等影本各1式2份(含繕本),請補正提出,否則法院無從指定期日審理,被告當事人亦無從為訴訟防禦。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1880元,尚欠1000元,該筆1000元是否於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若是,請提出該筆裁判費1000元繳納收據影本1件到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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