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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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乙成 再審原告 葉乙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律師
蔡易紘 律師 林民凱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謝煌藤 間返還股份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68,8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6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洪堯讚法官蔡秉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