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傳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傳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傳宗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三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二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10月│①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2月│②有期徒刑8月│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①109年3月8日│①109年1月31日│①109年1月23日│││②109年3月7日│②109年3月4日│②109年2月上旬│├──────┼─────────┼─────────┼─────────┤│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9年度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52號│字第2040號、2168號│字第5466號、565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39│109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易字第739││事實審││號│218號│號││├──┼─────────┼─────────┼─────────┤││判決│109年4月27日│109年9月21日│109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39│109年度審易字第│109年度易字第739││判決││號│218號│號││├──┼─────────┼─────────┼─────────┤││確定│109年6月2日│109年10月21日│109年11月3日│││日期││││├───┼──┴─────────┴─────────┴─────────┤│備註│編號一所示2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編號二所示2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三所示2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一、二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