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15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謝孟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謝孟隆於民國104年02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09年02月0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92%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翌日起,即自民國104年1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信貸申請書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4年11月05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8417元整,及自民國104年1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約定條款、客戶欠款餘額電子資料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