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博任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幸芬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博任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幸芬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