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呂世宇
呂存濬 呂兆飛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湘儀 原告 呂阿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被告 陳樟錤 上列被告陳樟錤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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