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黃子玹 被告 林鴻祥 上列被告林鴻祥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