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46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黃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二)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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