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毒抗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抗字第504號抗告人即被告 楊鎮宇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79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8號),而於111年4月18日提起抗告。經核其刑事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僅敘明理由後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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