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59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致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家暴殺人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致嘉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致嘉(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2次,至111年7月7日止,第2次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7月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