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再審字第185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2年度再審字第1851號再審議聲請人 劉淑媚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為同法第3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再審議聲請人劉淑媚(下稱聲請人)前於任職臺中縣沙鹿鎮000000000000道路用地取得,就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味丹公司)被徵收之臺中縣○○鎮○○段土地(經編定為臺中○○○區000000000道路)上變電站拆遷停電,該公司申請停工損失補償之處理,漠視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之拘束力及內部單位之簽辦意見,逕予同意核發味丹公司鉅額停工損失補償,造成公帑嚴重損失,經監察院移送本會審議。經本會於99年8月13日,以99年度鑑字第11765號議決(下稱原議決):「 蘇麗華 、劉淑媚均不受懲戒。」嗣監察院以原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情形為由,對原議決移請再審議。經本會審議結果,以其再審議之移請為有理由,於100年12月16日,以100年度再審字第1779號議決:「原議決撤銷。蘇麗華、劉淑媚各降貳級改敘。」嗣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會102年度再審字第1837號議決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原議決。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其前此歷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而本會再審字第1837號議決,係認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自無庸就聲請人所提出之實體上理由予以論述。聲請人謂本會再審字第1837號議決,未就其再審議理由為實質上批駁,難謂妥適等語,不無誤會。本件本會亦以程序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其所提實體上之理由亦無庸予以指駁,並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