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69號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169號妨害名譽案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芝菡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取得上開法庭光碟後,應遵守如附表「限制及禁止事項」欄所載事項。
理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聲請意旨略以:為維護當事人開庭遭公然侮辱之法律上權益,聲請交付上開案件民國113年6月4日法庭錄影錄音內容, 俾利 主張訴訟權等語,查:聲請人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之情形,並在上開期間內提出聲請,核其所聲請為有理由。
二、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10號妨害名譽案件,於113年6月4日開庭錄音光碟;惟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附表編號交付項目限制及禁止事項1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10號案件:於113年6月4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禁止聲請人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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