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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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債權人 簡至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國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或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提出約定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並釋明請求週年利率6%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另是否曾依民法478條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請提出存證信函等文件釋明之);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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