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江忠一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江忠一(下稱聲請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度原交簡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交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爰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及第53條之規定,就上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人如認受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未合前揭規定,為無理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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