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杜恩壽 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債務協商之證明,或向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證明。如聲請人係向法院聲請調解並於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則不另徵收聲請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