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256號債權人 呂蕙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鍾梅樹高雄市私立大順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私立大順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為莊鍾梅樹獨資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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