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6號附民原告 陳玉 附民被告 楊碧芳 上列被告楊碧芳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