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佩蘭 代理人 李毅斐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人更生聲請狀職業欄記載「無」,聲請人應釋明其情││形,並應陳明本件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及提出更生草││案。│├───────────────────────────┤│三、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婚││後與配偶同租屋居住於台中,未遷移戶籍」等語,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仍應以書面說明。│├───────────────────────────┤│四、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五、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一)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二)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2月至108年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三)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2月至108年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聲請人表明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認定標準相符者,則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六、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七、應補正:││(一)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三)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八、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九、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