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82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千渼電訊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