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9年3月4日以南縣麻警偵秩字第09910002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99年1月13日零時10分。
⑵地點:臺南縣○○鎮○○里○○路○○○號。
⑶行為:以右手毆打 徐劉仙桃 臉頰一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徐劉仙桃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