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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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