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
6弄19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玖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於民國96年9月11日、96年10月8日,經依檢察官指定各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及5000元後,由檢察官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