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於民國97年3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4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15568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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