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31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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