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64號上訴人 林育陞
林碧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複代理人 黃振洋 律師被上訴人 徐擴森 訴訟代理人 徐卓漢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