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1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碧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佩琪 因105年度訴字第2110號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