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同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之放火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3月24日執行羈押,嗣於95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宣撫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