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聲沒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壹點零肆公克,驗後淨重壹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經查: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驗前淨重1.04公克,驗後淨重1.02公克),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進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