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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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522號
原   告 侑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昱任
被   告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哲揚
上列當事人間採購驗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被告法定代理人關於「 楊哲男 」記載,應更正為「張哲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系爭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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