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261號原 告 洪于婷 歐陽逸珊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德 被 告 江爵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法官鍾華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