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29號原告 郭綵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國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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