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35號原告 吳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靖澄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奕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