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78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佳青 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佳青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7,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9,90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舜民